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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彩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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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供需两端政策全面发力,最新定调释放更积极信号******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媒体采访中对房地产等热点问题再次作出回应,表示将努力促进房地产与金融正常循环。落实“金融十六条”措施,以保交楼为切入点,以改善优质头部房企资产负债表为重点,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逐步推动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过渡。同时,在消费端,他强调以满足新市民需求为重点,开发更多适销对路的金融产品,鼓励住房、汽车等大宗商品消费。

  有不少地产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发言进一步打开了房企融资正常化的空间,对未来房地产行业资金流动具有指向意义。

  2023年定调更加积极

  近年来,郭树清对于房地产领域言论一直是政策的“风向标”。

  2020~2021年,防范房地产领域的金融泡沫风险成为郭树清发言中的关键词。房地产调控政策以缩紧为主,企业层面“三条红线”、集中供地等政策接连落地,行业“举债扩张”的增长逻辑被打破,房地产去金融化脚步加速。

  2022年起,随着地产市场逐渐“降温”,政策开始逐渐向稳。2022年3月,郭树清表示,房地产的泡沫化、货币化问题发生了根本性的扭转。不希望调整太剧烈,对经济影响太大,还是要平稳转换。同年11月的金融街论坛上,郭树清指出,我国仍然处于城市化的高峰时期和乡村振兴的起步阶段,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具有很大的增长潜能。

  相较于之前,不少业内人士认为,2023年开年,郭树清此次 “促进房地产与金融正常循环”“鼓励住房、汽车等大宗商品消费”等论调更加积极,有效提振了市场信心。

  事实上,近几个月来,地产融资政策端力度空前。自2022年11月以来,“金融十六条”、房地产“三支箭”等利好政策不断,信贷、债券、股权融资全面解绑。

  中央也多次喊话房地产,频吹暖风。2022年12月14日,国务院副总理刘鹤指出,“房地产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并提及正在考虑新的举措,引导市场预期和信心回暖。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较大篇幅谈及房地产相关问题,其中,不仅部署防范化解短期风险,还强调坚持“房住不炒”、推动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等中长期目标。2023年1月4日的央行工作会议将房地产纳入了“加大金融对国内需求和供给体系的支持力度”这一工作内容中,再次强调要“落实金融16条措施,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资金开始涌入房地产领域,其中信贷领域规模力度最大。据中指研究院不完全梳理,截至目前,已有超过60家银行向120多家房地产企业提供意向性授信,总额度已超过4.8万亿元,包括但不限于开发贷、并购贷、按揭贷、城市更新改造贷等,受益房企名单已延伸至民营企业以及地方企业。

  房地产随之暂时“解渴”,克而瑞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2022年12月,100家典型房企的融资总量为1018亿元,环比增加84.7%,同比增加33.4%。

  不过,当下,房地产领域的投资、销售、融资都还未出现企稳信号。民生证券分析师牟一凌表示,由于地产在经济中的重要性,居民消费的最终趋势、政府用以支持新兴行业的资金来源都与地产的最终走势有关,未来政策还有一定打开空间。

  鼓励地产、汽车等大宗商品消费

  对于支持经济发展,郭树清表示,金融政策要积极配合财政政策和社会政策,多渠道增加中低收入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群体的收入,提高消费能力。其中强调鼓励住房、汽车等大宗商品消费。

  1月5日,住建部部长倪虹表示今年将精准支持住房消费,包括对首套房、二套房以及租房继续给予降首付比、房贷利率和增加供给等政策支持。

  近期以来,除了在融资端发力,需求端全方位促进居住消费良性循环的政策逻辑链逐渐清晰:一方面降低首套房贷利率,推动购房刚需入市,另一方面,消除二手房交易阻碍,激活换房需求释放。

  据第一财经记者梳理,近期需求端政策松绑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方面,基准利率和首贷利率松绑。1月1日,房贷利率重定价基准的2022年12月20日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1年期LPR为3.65%,5年期以上LPR为4.3%,较上年初分别下降15个和35个基点。

  除基准利率外,1月5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通知,决定建立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机制。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3个月均下降的城市,可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当地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进一步延续阶段性放宽部分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的“9·29”新政。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在当前房地产市场较为低迷、居民住房消费需求不振的情况下,预计多数银行对多数客户将实际执行房贷利率下限。未来一段时间,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可能在3.5%~4.1%。

  此外,不少城市首套房首付比例下调至两成,例如珠三角万亿城市东莞,1月6日起发布新政,全域购房统一首套首付两成,不分面积段。

  在限购政策方面,2022年12月起,南京、东莞、佛山等多个万亿城市全域放松限购。

  在二手房创新政策方面,包括深圳、广州、南京在内的32地陆续宣布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

  不过,政策连续刺激下,目前市场端的反应相对不明显。根据中指研究院数据,开年第一周(1月1日~7日)整体成交面积环比下降45.4%。2022年,TOP100房企销售总额为75968.5亿元,同比下降41.3%。

  企稳回暖不会太快

  京东集团首席经济学家沈建光表示,考虑到本轮房地产市场调整出现三大结构性变化——“实物量”跌幅超过“价值量”、开发端跌幅超过销售端、拿地开工跌幅超过资金端,供需两端困难重重,市场企稳回升的进程不会太快。预计到2023年下半年,房地产消费恢复才能有所加快。

  德邦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卢哲认为,房地产的修复链条应该是房贷利率相对下调,限购、限售政策放松—销售回暖—房企资金面改善—拿地和新开工好转—房地产投资修复。上述修复链条目前仍在第一步,这一步的传导可能要到2023年一季度才能充分兑现。

  与此同时,2023年需求侧政策或许还有更多发力空间。董希淼分析,从2022年金融数据看,住户贷款特别是住户中长期贷款增长乏力,是拖累人民币贷款增长的重要因素,反映出居民住房消费意愿和能力仍然不足。因此,2023年应着重从需求侧发力,进一步提振居民住房消费意愿和能力。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郭树清此次发言中,还有不少因素将利好地产企业未来发展。

  在发言中,郭树清强调稳健的货币政策精准有力,需要聚焦在扩大有效需求和深化供给侧改革上。金融机构将进一步树立“一视同仁”理念,公平公正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货币政策加大向民营企业的倾斜力度,保持信贷总量有效增长,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推动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民营房企能否企稳是2023年房地产能否企稳的关键。此次货币政策一视同仁的论调,对部分深陷融资困境的民营房企无疑释放积极信号。

两部门:7种情形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有关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现将《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12月30日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的要求,加强新闻采编队伍管理,规范新闻采编秩序,促进党和国家新闻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面向已入职新闻单位的从业人员,考评其是否具备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本办法所称新闻单位,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的单位。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试组织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九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热爱新闻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在新闻单位编制内或者与新闻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新闻单位为非法人编辑部的人员,须为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与主管(主办)单位签有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被列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并在限业期限内的;

  (五)伪造学历、工作资历证明的;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七)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新闻单位审核同意,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单位主管、主办新闻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章 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综合考核应试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五章 考试方式

  第十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确定。

  第十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电子化考试。

  第十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不得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建立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将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并为应试人员、新闻单位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供线上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新闻单位按规定为其申领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依法实行执业准入管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核发新闻记者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或者持有有效新闻记者证的人员,视同通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命题、考试阅卷、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等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审定和考试监督检查等,承担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立《新闻基础知识》和《新闻采编实务》2个科目。

  2个科目考试在同一天上、下午分别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第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应试科目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发放。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者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在当年度考试6个月前向社会公布,保证应试人员及时了解考试要求,进行充分的学习、备考。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单位和机构,不得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八条 考试相关工作和试题试卷的秘密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九条 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有关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法规规定,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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