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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彩2023-01-31 16:05

推预制菜抢优质商品货源 零售企业花式争夺春节消费市场******

  记者 桂小笋

  随着春节临近,线下实体零售企业对于春节消费市场的争夺也渐入高潮,各方在商品采购、产品调整等环节发力,有些企业携手老字号推出预制菜产品,也有企业聚焦消费场景,还有企业提前布局“抢占”优质货源。

  山姆会员店告诉《证券日报》记者,针对春节期间不同的消费场景,山姆会员店引入了丰富的礼盒商品,涵盖多元化场景,让消费者一站式购齐年货。同时,凭借高效运行模式等,让消费者直观感受到价格优势。例如,受全球供需变化影响,智利帝王蟹市场波动,为满足消费者需求,山姆会员店提前半年便锁定火地岛优质帝王蟹货源。“截至目前,礼盒类商品非常受欢迎,这是开发能力、供应链效率、一线门店呈现等环节共同努力的结果。”

  此前,沃尔玛大卖场也公开表示,聚焦城市家庭消费场景,携手18家全国知名餐饮名店,推出“南北名店招牌菜”,提出“整席家宴解决方案”的新思路。

  永辉超市相关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介绍,依托供应链优势与数字化建设,公司在2021年进军预制菜赛道,推出自有品牌“辉妈到家”。经过2年的发展,“辉妈到家”受到大量消费者青睐。近期,该品牌上新“辉宴系列”和“辉厨系列”,并推出了三十多款预制菜新品,加速预制菜品类布局。

  “作为永辉超市旗下预制菜品牌,‘辉妈到家’依托于永辉在零售行业多年积累的市场经验和庞大客群,在产品开发前期大量调研了C端消费者的购买偏好。同时,依托永辉超市供应链优势,从销售终端深入到产业链源头,依托智能化冷链仓配,从生产到运输再到商超全程保鲜,实现产品的全链路管控。”永辉超市相关人士告诉《证券日报》记者。

  有零售行业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预制菜产品几乎成了行业的“必选项目”,既有联名合作,也有企业推出自有品牌产品。

  广东省食品安全保障促进会副会长朱丹蓬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预制菜市场潜力巨大,因此在过去一年多时间里,各类企业争相布局相关领域。

  艾媒咨询CEO张毅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零售企业开展预制菜业务有独特的优势,包括渠道优势和对消费者的触达能力。年夜饭是很好的消费场景,零售企业通过预制菜的方式占领消费者更多生活场景,也有利于提升用户黏性。

  张毅向记者表示,看好预制菜产品在年夜饭市场的表现,随着消费场景进一步拓展,预制菜会有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零售企业大力发展预制菜业务,争夺年夜饭市场份额,本质上是消费场景争夺战。品牌零售企业发展预制菜业务,优点在于食品安全、供应链有保障。”朱丹蓬对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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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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